— 第三系列 —
点击数:844 时间:2024-11-22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自本次土地管理法启动改动以来,哪些情形可以征地,尤其成片研发建设否征地,仍然倍受注目。今天,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土地管理法修正草案,其中对于成片研发建设征地情形,追加了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后”这一限定版条件。去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度审查会的土地管理法修正草案,规定六种情形必须用地的,可以依法征税集体土地,其中还包括“由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认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组织实行成片研发建设必须用地的(情形)”。回应,一审时,有委员明确提出,征地情形不应与宪法、物权法等规定相符,更进一步限定版征地范围;目前成片研发征税在理论界赞成声音较为低,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情况差异相当大,必须对“成片研发征税权”展开必要容许,以免激化土地资源的浪费,或带给更好的空城以及土地闲置。
据此,今年6月审查会的二校对,将“公共利益”原作为征地的前置条件,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必须”可以依法实行征地,并列出了征地的六种情形,其中仍还包括成片研发,“由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认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组织实行成片研发建设必须用地”。二审分组审查会时,部分委员明确提出,“成片研发建设”不不应归属于“为公共利益必须”征地。
委员矫勇就明确提出,征地六种情形中的“成片研发建设”,“一般所指的就是房地产的研发,还有就像集餐饮、购物、娱乐为一体的万达式的这种成片研发,这种研发很难说是公益性的,所以把‘成片研发建设’放到公益类里有可能就不过于适合了”。针对委员们的上述观点,今天审查会的三校对,对成片研发建设征地做出了限制性规定,明确提出:为了公共利益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认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组织实行的成片研发建设必须用地的,可以依法实行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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